工程建设项目廉政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 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规范工程管理人员职务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工程建设项目的舞弊和腐败风险,保障工程建设项目合规有序开展,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廉洁从业是公司诚信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秉持诚实守信的职业道德操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业的规章制度以及公司的行为准则、道德规范和反腐败规定,廉洁诚信,忠实履职。

第三条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应加强和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建设,坚持惩防并举,预防为主,坚持加强教育,健全制度,坚持强化监督,奖罚分明。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全程廉政管理,管理范围涵盖立项审批、招标(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商务谈判、合同订立与变更、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等所有环节。


第二章 廉政规范


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勤勉履职,不得非法侵占和损害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利益,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材料或设备;

(二)违反规定私设、私分小金库;

 (三)违反规定使用或利用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假公济私、公款私用; 

 (四)违反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串通供应商,利用虚假计量等手段,虚报、高报工程量;通过虚列项目或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 

 (六)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或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信息致使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利益受到损失或影响; 

 (七)履职过程中违背职业道德,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第六条:工程建设管理人员应廉洁履职,不得进行权钱交易,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其他不正 当利益;

(二)在招投标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三)在现场签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质量验收或检验、计量支付、工程结算、资金拨付环节,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四)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五)要求或接受供应商报销任何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六)要求或者接受供应商无偿或以畸低对价提供住房、机动车供其或其特定关系人居住、使用,或为其住房装修、亲友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外出旅游等提供方便;

(七)违规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高档宴请或其他高消费娱 乐活动;

(八)向供应商借钱或其他财物; (九)其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影响职务廉洁性的行为。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忠实履职,不得违反规定进行利益输送,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有损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工程建设项目有业务关系的企业(非上市公司)投资入股; 

(二)私下向供应商推荐亲友从事材料、设备供应、设备出租以及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有推荐近亲属的公司或其任职的公司的,应主动申报和回避,不 得参与相关评定活动;

(三)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四)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损害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利益;

 (五)未经事先书面批准从事任何可能引起与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利益冲突的活动。 

 第八条 以下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一)基于商业礼仪、赠送市场价为 200 元人民币以下的小礼品、地方特产;

(二)基于商业接待礼仪,提供合理标准的工作餐、住宿、交通等与合同履行相关的工作方便。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对本单位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负有全面管理和 监督职责。工程建设项目单位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 人,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负责人为廉政建设的执行责任人,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 人员为廉政建设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一责任人、执行责任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是工程建 设项目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应严格自律,做到廉洁诚信履职,增强合规意识和守 法意识;严格管理,抓好廉政教育和培训,完善业务流程,健全管理制度;相互监督,建立制约监督机制,落实监督措施;共同搞好工程建设项目的廉政建设,并将 实施情况列入年度述职内容。

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应签署《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见附 件)。签订业务合同的同时必须签订《反商业贿赂协议》,作为业务合同的附件。

第十二条 公司廉政督察部和工程建设项目单位承担廉政督察职能的部门是 廉政建设的管理部门,负责工程建设项目反腐倡廉的宣传与培训,相关投诉、举报的受理与调查,以及对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保证举报信箱、热线电话、电子邮箱、微信公众号等举报渠道 的畅通,廉政督察部对举报人和举报内容严格保密。鼓励员工及有业务来往的企业或个人实名举报,举报内容经查属实后,公司将依据相关规定对适格实名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十四条 严禁打击报复举报人和证人,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或相关证人的,将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 理。

第十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对违反《反商业贿赂协议》或合同廉政条款的供应商应上报至公司廉政督察部和基建管理部。公司按相关规定将该供应商列入不良记录供应商黑名单。


第四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的廉政情况将作为选拔任用考察、考核的重 要内容和任免的必要依据;对廉政建设做出突出成绩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人员,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可给予相应的奖励、荣誉或提职晋升。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纪律处分作为绩效考核、薪酬调整和职位调整的重要依据;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对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处理或处分决定的上一级公司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诉,上一级公司人力资源部按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审查和复议, 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 术语与定义


第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 设备安装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项目,包括符合公司发展规划的新投资建设项目(包 括合资合作项目),增加产品品种、调整产品结构、扩大生产能力、GMP 法规符 合性的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等。

第二十条 本规定所称的供应商指提供服务或设备材料的单位,包括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咨询单位、监理单位、设备供应商、材料供应商和施工单位等。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的财物是指金钱和实物以及其他财产性利益,金钱包 括现金和有价证券(包括债券、股票等);实物包括各种高档商品或奢侈品以及房屋、 机动车等大宗商品;其他财产性利益,是指可以用金钱计算的财产性利益,包括但 不限于含有金额的会员卡、代金券(卡)、消费卡(券)、免费旅游、免费娱乐、 减免债务、提供房屋装修等。其他不正当利益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公序良俗的、 难以用金钱计算的非财产性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部门、各平台、各全资、控股成员企 业;各参股企业遵照或参照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廉政督察部和基建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条 附件:《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

投诉举报渠道: 公司廉政督察部 

投诉举报电话:021-33987226

投诉举报邮箱:lianzhengdc@fosunpharma.com 

微信公众号:复星医药
通信地址:上海市徐汇区宜山路 1289 号 A 座 8 楼公司廉政督察部 

邮政编码:200233


工程建设项目廉政承诺书


本人已认真学习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廉政管理 规定》,已知悉和理解该规定各项内容,以及应当遵守的纪律和所应承担的责任, 将自觉遵纪守法,廉洁从业,忠实履职,反对权钱交易,切实维护工程建设项目单位的利益。

本人郑重作出承诺,愿意接受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和员工的监督,绝不实施下列行为:

(一)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挪用工程建设资金、材料或设备;

(二) 违反规定私设、私分小金库;
(三) 违反规定使用或利用业务招待费、办公费假公济私、公款私用; (四) 违反招投标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在招投标活动中串通投标、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五) 串通供应商,利用虚假计量等手段,虚报、高报工程量;通过虚列项目或工程量等手段套取工程款;

(六) 违反相关保密规定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侵犯商业秘密、泄露商业秘密或泄露应当保密的招投标信息致使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利益受到损失或影响; 

(七) 履职过程中违背职业道德,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八)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其特定关系人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九) 在招投标活动中,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收受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 在现场签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质量验收或检验、计量支付、工程结算、资金拨付环节,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供应商的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一) 在业务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或公司规章制度,收受各种名义的回 扣、手续费;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十二) 要求或接受供应商报销任何应由本人个人承担的费用;

(十三) 要求或者接受供应商无偿或以畸低对价提供住房、机动车供本人或 本人的特定关系人居住、使用,或为本人住房装修、亲友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外出旅游等提供方便;

(十四) 违规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可能影响职务廉洁性的高档宴请或其他高消 费娱乐活动;

(十五) 向供应商借钱或其他财物;

(十六) 从事有损工程建设项目单位利益的经营活动,或在与工程建设项目有业务关系的企业(非上市公司)投资入股;

(十七) 私下向供应商推荐亲友从事材料、设备供应、设备出租以及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有推荐近亲属的公司或其任职的公司的,应主动申报和回避, 不得参与相关评定活动;

(十八) 以任何理由要求供应商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十九) 利用职权为近亲属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损害工程建设项目单位 利益;

(二十) 其他影响职务廉洁性或严重违反诚信、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


承诺人签名:_______________ 

日 期:_______________